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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单位职工、个体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何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职工自单位实际缴费的次月5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体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欠费后是否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职工或个体人员累计欠费额超过当月应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及时接续参保缴费的,从中断参保缴费之月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或个体人员欠费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可从缴足欠费的次月5日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比照急诊医疗待遇规定予以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医保待遇规定支付。
参保单位职工欠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从缴足欠费的次月5日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个体人员欠费或中断缴费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欠费不可补缴。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核销,欠费或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再次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时视同首次参保,其原先缴费年限保留,转出统筹范围外或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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